台州债务危机处理

更新:2014/9/9 23:49:02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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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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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台州债务危机处理法律解决途径

1、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中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2、诉讼清偿债务
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3破产还债
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4、兼并清债
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5、债转股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6、申请债权保全
债权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任意处分其财产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申请有权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说以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尚不十分充分的话,那么新《合同法》中债权保全制度确立,为债权人申请债的保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7、行使担保物权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中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总之,解决企业债务危机问题尽管非常复杂,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有多种救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在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的关键时刻,使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对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台州债务危机处理流程

一、委托步骤
电话咨询及预约
签订协议交预付金
案情分析,统筹策划
专业人员投入操作
清帐信息反馈
实事求是地向客户提交信息源、音像材料等真凭实据
交付剩余委托清帐款
协议终止
二、如何委托
为使您的委托事项做到高效保密,我们将客户接洽、策划、清帐操作有机分离。通常由和天下清帐客户部人员接单亲自与您签订协议并收取业务委托前期清帐费用,然后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案别结合实际情况分配给总公司或分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客户拨通24小时咨询热线后客户部负责人将给您提供最适合的方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合同约定
来我公司面谈或双方约定地点面谈、订单
异地或者无法面谈的委托人,可通过我司电话或电子邮件或QQ进行沟通、商定。
一般委托协议书样本 商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三、付款方式
业务委托清帐款有两种付款方式(转帐和现金):
业务委托清帐款除客户部人员有权收取之外,其他委派的代表在代收现金之前请您与客户部人员电话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一般情况下业务委托清帐在签协议的同时我公司收取全额款项的60%左右为预付金,剩余部分待任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特殊情况另外协商 

    三、台州企业债务危机的形成原因

(一)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

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公证手续等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务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债务人企业的主要原因有:

1、盲目上项目,资金不足情况严重。

2、报复性违约现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对企业有违约行为以致拖欠债务时,本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也不履行;

3、财务管理混乱。

4、社会负担沉重,无谓支出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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