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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讨债公司分析债权人不能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2023/1/10 23:20:27点击: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1、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3、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4、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5、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有人主张应在可撤销之列,如台湾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847号判决就放弃继承权问题的认定中认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故如继承开始后抛弃继承而受不利益时,即属处分原已取得之财产上权利,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王*鉴就此说到:“撤销权之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脱离之财产为目的,而取得利益之拒绝,则非债权人脱离其财产之一部,故不得撤销也。”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指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债权人债权仅指作为债权的撤销权人自己的债权。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将导致撤销权的行使有很大不同。

如:甲有50万元财产,对乙、丙等六人分别负有10万元债务。现甲无偿转让20万元财产,乙、丙等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行使用权范围有多大 按第二种理解,从单个债权人的角度考虑撤销权的限度,则甲可分别以其资产能清偿之由抗辩,阻却撤销权的行使。

同时,既使行使撤销权的话,单个债权人也仅能撤销10万元的财产处分,而无权撤销全部处分行为。笔者主为这种理解极有可能导致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都受到损害,显不符合立法之意。撤销权的本旨在于回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保障的是一般债权都受到损害,显不符合立法之意。

撤销权的本旨在于回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各债权人的个别利益。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债务人、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而非撤销权人所独享。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自应从债务人的所有债务负担出发,来考察自己债权是否有遭受损害的可能,尤其是当撤销权人的债权沿未到期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有的债务人为了躲避甚至逃避债务费尽心机,这样的人不仅个人征信受损,就连整个家庭的信誉都会受影响。因为没有人愿意与这样的家庭打交道。